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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建雄与余元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雄,余元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建雄,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海、胡伟宏,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元壁,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雄与被告被告余元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雄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庭外和解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雄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雄负担。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人民陪审员  卢侨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枫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