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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陆明与葫芦岛市均国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葫芦岛市均国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陆明,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均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港工业区船舶制造配套园区。申请执行人陆明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均国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4日作出葫劳人仲字(2014)第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均国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陆明工资款4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陆明于2014月12日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均国钢结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明工资款,申请执行人陆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均国钢结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4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