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仇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654号原告:仇XX,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X,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仇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29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同年3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XXXXX-2011-XXXXX。婚后双方于2011年6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李一X,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6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李X,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12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仇一X,现随原告生活。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争吵,2013年8月份被告殴打身怀六甲的我,我回娘家至今。被告于2014年7月份将我起诉离婚,又于8月28日撤诉。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陪嫁物品归我所有。双方所生二女一男,男孩由被告抚养,二个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用。被告李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29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同年3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号:JXXXXXX-2011-XXXXXX。双方于2011年6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李一X,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6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李X,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12月28日生一女孩,尚未办理户籍,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争吵,2013年8月份被告殴打身怀六甲的自己,遂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于2014年7月份起诉离婚,又于8月28日撤诉。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陪嫁物品归我所有。双方所生二女一男,男孩由被告抚养,二个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用。但原告未针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提供证据到庭。因被告未到庭,使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为本案全部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两人补办结婚登记,共同养育三个孩子,多年的夫妻生活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倍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现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显然是对婚姻关系的草率处理。另外,在诉讼中原告也未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仇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建设审判员 程建政审判员 李辉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洪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