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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锋与被告刘国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39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某某,男,54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