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玉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玉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6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胜,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宿舍。被告:夏玉闺,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火才、樊贵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