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与株洲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株洲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汉族,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厂长,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诉被告株洲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8日,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3156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某某锻造厂承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