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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康华与冯健华、陈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康华,冯健华,陈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黄康华。被执行人冯健华。被执行人陈景。黄康华与冯健华、陈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冯健华、陈景偿还黄康华借款200000元,从2015年4月起于每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时止;若冯健华、陈景有一期未按约履行,自违约之日起,黄康华可就未还部分全额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黄康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除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冯健华、陈景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800102**)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其他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5月28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而是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冯健华、陈景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800102**)外,未再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姜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俊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