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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与顾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顾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负责人王福堂,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学炜,该单位法务。被告顾壮。委托代理人王瑞生,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与被告顾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长城建材商店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