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向某某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被告向某某在龙山县某公司享有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冻结被告向某某在古丈县某公司享有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冻结被告向某某在古丈县某公司享有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启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