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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赵金柱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赵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金柱,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张玉莲与赵金柱(2015)齐执字第93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金柱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韩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