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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741何斌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41号罪犯何斌,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8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何斌有期徒��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服装加工配货员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119.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长沙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