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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与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49号原告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刘华,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院职工。被告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与被告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