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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玉文与郭东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文,郭东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立初字第3号原告:杨玉文,现住辽宁省抚顺县。被告:郭东淼,40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伏龙泉镇兴隆红砖厂业主。本院在受审理原告杨玉文诉被告郭东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条第(五)项之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玉文诉郭东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