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二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伊利特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伊利特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873号原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才会成,系董事长。被告新疆伊利特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尼勒克县木斯乡布布拉克沟。案由:定作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伊利特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