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贾某被告:尚某。本院受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1993年12月份在辽宁省法库县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户籍所在地均在辽宁省法库县。经原告贾某自述,被告尚某与原告以于2014年2月份分居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居住至今,但原告无法证明被告也在本辖区为经常居住地的事实。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辽宁省法库县,且原告做为离开住所地一方,不能提供被告尚某在本辖区经常居住的证明。原告做为迁出的一方其离婚诉讼,应向未迁出方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荣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