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敏辉与钱孝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钱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072号之一原告朱某某,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钱某某,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钱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涉及的本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属案尚在审理中,故本案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程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