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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徐正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徐正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7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金亚南被告:徐正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徐正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志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