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颜钊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钊。辩护人李祝辉,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钊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小兵、熊树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钊及其辩护人李祝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颜钊作为都江堰市国投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分管国投公司策划部的职务便利,在指定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的工作中,将一部分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指定给四川山川建筑设计所、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古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并收受以上三家设计公司工程施工设计项目承包人李某送的感谢费共计5万元钱。案发后,颜钊认罪态度较好,向检察机关积极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5万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钊供述和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颜钊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查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2014年11月,我院在调查都江堰市国有投资经营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相关人员经济问题过程中,颜钊向检察机关主动交待了自己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2014年12月24日电话通知颜钊来检察院接受调查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日以涉嫌受贿罪对颜钊立案侦查。2.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颜钊任职的情况说明、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关于调整领导分工的通知》都国投(2010)51号:颜钊于2009年5月至2014年5月任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09年5月到公司任职后分管公司工程管理部,2009年8月26日项目策划部成立后,颜钊一直负责项目策划部和工程管理部,具体分管公司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包括报建、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工程技术、质量、进度管理等工作。3.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出具的《说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121号)文件第六条:“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规定,在灾后重建期间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可按此规定不进行招标或比选。其中:勘察、设计具体工作按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策划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单位经分管副总颜钊审核后按公司审批流程指定。4.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都江堰市国投公司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合同及财务资料,证明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颜钊利用职务便利将施工设计图指定给李某挂靠的四川山川建筑设计所、四川省古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完成。5.退款凭证。被告人颜钊已向检察机关退赃5万元人民币。(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我从事的职业主要是工程监理和工程设计,我先后以四川省古建筑设计院、四川山川建筑设计所、四川远景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都江堰市国投公司承揽到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颜钊大概是2009年开始到国投公司工作的,他分管国投公司的策划部后,就安排一些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给我做。我之所以能够承揽到国投公司的这些工程施工设计项目,是因为我与国投公司副总颜钊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我给他送过两次钱。第一次大概是2010年1、2月份春节前,在颜钊家的客厅里,我就从随身背的包里拿出3万块钱给他,并给他说在今后工程设计上的事情帮我一下,颜钊没说什么就把钱接到了,之后我又和他聊了些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情,就离开了。第二次给颜钊送了2万元钱大概是2011年1、2月份春节前,我开着我的黑色天籁轿车到了他住的丽水青城玫瑰园小区二环路的门口,颜钊看到我以后就向我走过来,然后我就打开轿车的后备箱取出2万元钱拿给他,颜钊估计觉得是太显眼了,他顺手在我车上拿了个深色袋子装了起来,我也没有说什么,但大家都清楚这回事我之所以要给颜钊送这5万元钱,一是对颜钊帮我承揽了国投公司一些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表示感谢,二是想让他帮忙尽快把设计费结算给我挂靠的公司,因为公司是按最终收到的设计费给我发业务费的。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都江堰市国投公司董事长)。策划部成立之后,我们公司在2010年、2011年和2013年都开会研究过领导分工,颜钊一直就分管工程部和策划部,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工作。2008年地震之后,按照当时四川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审定的预算价减免50%以上的,不需要经过招投标和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是由策划部直接指定设计单位,再按照公司的报批流程审批。“青城山消防总平及大门、门卫室工程设计”、“都江堰天府大道A段照明工程设计”、“聚源快铁站前配套道路工程”、“交警大队办公楼装修方案”、“B5办公楼装修工程设计”、“幸福小学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上面的签字(岳某某)都是我签的,我签字只是程序性的审核,策划部提出意见之后,经分管副总颜钊签字审核之后,我就签字,设计单位是颜钊和策划部他们来指定的,对这些设计单位我都不熟悉。这个我也不清楚,当时签字的时候也没有注意,但是我只是程序性的签字,颜钊当时分管策划部,设计单位的是由他指定的,为什么他没有签字,我不清楚。3.证人危某证言(都江堰市国投公司副总经理)。在2009年下半年,我们公司开会,安排颜钊负责分管工程部和策划部的前期筹备工作。策划部成立之后,我们公司在2010年、2011年和2013年都开会研究过领导分工,颜钊一直就分管工程部和策划部,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项目规划设计、进度管理等工作。2008年地震之后,按照当时四川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审定的预算价减免50%以上的,不需要经过招投标和比选,业主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也是由主控部门策划部直接选定设计单位,再按照公司的报批流程审批。确定设计单位属于工程的前期筹备过程,这个主要是由公司策划部联系设计单位,签主控部门意见,报分管策划部的副总颜钊确定,经颜钊签字审核之后,再由公司总经理岳某某签字,在确定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的时候主要还是由分管副总颜钊确定。4.证人代某某证言(四川山川建筑设计所所长)。我是四川山川建筑设计所的法人代表,我们设计所做的工程施工设计项目面向全省,但是大部分是在都江堰市范围。“交警大队办公楼外装风貌工程”、“交警大队办公楼装修方案”、“国投公司B5办公楼装修工程”、“青城山消防站总平及大门”这几份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合同复印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是我本人的签字,有的合同中法定代表人一栏盖的是我本人私章是因为我当时比较忙就让工作人员盖的私章,复印件中记载的这些工程都是由我们四川山川建筑设计所来完成的,具体是由李某承揽到这些工程后交由我们所设计团队完成的。李某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以前在别的地方干过设计工作是设计师,他在外面以我们设计所的名义承包到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后,就交给我们所上来完成,最后我们所上按照比例收取大概20%至25%的管理费,实际上李某就是挂靠在我们设计所承揽项目。具体李某是怎么承揽到这些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我不太清楚,我们所实行的是承包制,我们所只负责把管理费收齐。5.证人王某某证言(四川省远景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计)。我主要是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同时对公司的经营和工程施工情况也比较清楚。“聚源快铁站前配套道路工程”、“防控大队办公楼设加固工程”、“防控大队办公楼宿舍改造工程”、“天府大道D段照明工程”、“天府大道A标段照明工程”这几个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合同复印件我仔细看了,所有的这些工程都有我们公司盖的章,这些工程也都是我们公司在都江堰做的。李某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李某在都江堰以我们公司的名义承包到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后,就交给我们公司协助完成,最后我们公司上按照工程款比例收取大概23%的管理费,剩余的77%就是李某的了,实际上李某就是挂靠在我们设计所承揽项目。至于李某是怎么承揽到这些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的,我就不太清楚,我们所实行的是承包制,后期的工程款就由承包人李某负责收,我们所只负责把管理费收齐。(三)被告人颜钊的供述与辩解我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都江堰市勘测设计院的李某分别在2010年1、2月份和2011年1、2月份左右给我拜年,并两次分别给我送了3万元和2万元现金。第一次给我3万元钱大概是2010年1、2月份,李某就来我家找我,李某进屋后没多久就从他随身背的包里拿了3万元现金给我,李某当时给我说了一些春节拜年之类的客套话,之后我们又谈了一些家常,没多久他就离开了。第二次给我2万元钱大概是2011年1、2月份,在我家小区靠近二环路的门口的地方,李某就打开了车的后备箱,从后备箱中取出一个装了现金的深色塑料袋交给我,他说“春节了给你拜个年,新年快乐”。说完之后,李某没有多停就开车走了,我之后就回家了,后来经过清点总共是2万元钱。李某之所以能够承揽到这些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是因为“5·12”地震后,四川省发改委有特殊的规定,对于灾后重建工程的设计、监理、地勘的收费标准,都可以价格减半的方式由业主直接指定服务单位,不需要经过招投标,只需报发改委备案。以上我说的李某承揽的施工图项目就是我指定给李某做的,然后报公司和李某签订合同可以了。李某给我送的这5万元钱主要是基于对我指定了一些设计施工设计图项目对他的照顾,联系一下感情,同时为了今后更好的与我相处,继续做国投公司的施工设计图项目。这5万元钱放在家里用于吃饭、购买生活用品、抽烟、喝酒、给轿车加油及维修等费用开支了。上述证据,能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人副总经理、拥有指定项目的职务便利,将部分工程施工设计图项目指定给李某挂靠的公司,为其谋利,并收取李某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钊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颜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颜钊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颜钊辩护人就此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钊受贿,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应予以严惩,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颜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颜钊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金蓉审 判 员 聂建明人民陪审员 葛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