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范细头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细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424号罪犯范细头,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国彭县绿荫塘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细头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十二日以(2006)云高刑复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五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19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年七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12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范细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细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细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细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