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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等与吴某甲、吴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吴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丁,女,汉族,1949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花园歌月居*幢***室。再审申请人吴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吴某乙、吴某丙、张某甲、张某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