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等与吴某甲、吴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吴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丁,女,汉族,1949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花园歌月居*幢***室。再审申请人吴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吴某乙、吴某丙、张某甲、张某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