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王赛云、周锦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王赛云,周锦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福州市鼓楼区斗西路1#福商大厦。负责人周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安然、张守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赛云,女,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周锦坊,男,汉族,1947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王赛云、被告周锦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