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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王赛云、周锦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王赛云,周锦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福州市鼓楼区斗西路1#福商大厦。负责人周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安然、张守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赛云,女,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周锦坊,男,汉族,1947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王赛云、被告周锦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