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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恒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恒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59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二期。法定代表人褚志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恒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恒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恒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