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诉刘现伟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培银孙正忠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刘现伟,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培银,孙正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现伟,男,汉族,原审被告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培银,男,汉族,原审被告孙正忠,男,汉族,上诉人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北化工)因与被上诉人刘现伟及原审被告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克耐实业)、张培银、孙正忠等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6月17日,刘现伟与新克耐公司、张培银、豫北化工公司、孙正忠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克耐公司向刘现伟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利息为月息3%,期限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在担保人处署名有豫北化工公司、孙正忠。合同签订后,刘现伟称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新克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500万元,汇款后,新克耐公司于当日向刘现伟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新克耐公司仅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444.6万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审认为,新克耐公司向刘现伟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借据等为证,新克耐公司应当按照借款的数额向刘现伟偿还借款,故对于刘现伟要求判令新克耐公司偿还借款444.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对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豫北化工公司、孙正忠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刘现伟请求判令被告豫北化工公司、孙正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故张培银作为借款人新克耐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现伟借款444.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44.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二、张培银、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孙正忠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368元,由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培银、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孙正忠承担。豫北化工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本案的借款人已经进入了法定的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原审未予中止,程序违法。2、借款人已经偿还的44.6万元,上诉人不应当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上诉人刘现伟答辩称:新克耐实业向被上诉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名担保人为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均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四名原审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新克耐实业、张培银、孙正忠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审理查明:新克耐实业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显示:因新克耐实业申请破产,本案中止审理,现破产管理人已经接管新克耐实业的财产和相关资料,请求恢复本案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豫北化工上诉主张新克耐实业还借款44.6万元,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又不认可,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豫北化工主张对该44.6万元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新克耐实业的破产申请已由本院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原审法院据新克耐实业破产管理人申请恢复本案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豫北化工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上理由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90元,由上诉人豫北化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大鹏审 判 员 张立东代理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