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佟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佟作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董长城,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秀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佟作生,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周玉敏,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佳物业”)诉被告佟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艳秋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佳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谭秀成,被告佟作生的委托代理人周玉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佳物业诉称:被告佟作生购买了解放街水岸人家A区6号楼2单元502室139.71平方米房屋一处和7号楼188号22.04平方米车库一处。自2009年9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了51个月的物业费,共计6405元,原告派人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其居住的房屋窗户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被告的房屋玻璃问题应找房屋的出售方解决,不应找物业公司,我们物业公司也到被告家去了解情况,玻璃是缺少固定挡片,物业公司要用挡片处理,但被告不同意。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6405元。原告兴佳物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物业费催收通知单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物业费的事实;2、物业服务合同1组(包含业主公约、业主自然情况登记表、物业管理协议、入住装饰管理规定、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法庭留存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3、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证明原告有收取物业费的资格。被告佟作生辩称:我拖欠原告物业费是因为我家的房屋玻璃从我入住开始就有质量问题,玻璃小,且漏风。我找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就用木头块固定玻璃,不能从根本解决我的玻璃问题。物业公司给我换玻璃我就交物业费。被告佟作生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其购买的房屋窗户的玻璃小,应由原告负责更换,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及原、被告双方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业主房屋窗户的玻璃不在物业服务项目的范围内,被告以房屋窗户的玻璃小做为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物业费6405元,被告对该数额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原告兴佳物业是一家对梅河口市解放街水岸人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佟作生购买了水岸人家小区A6-2-502室139.71平方米房屋一处和7号楼188号22.04平方米车库一处。自2009年9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佟作生拒绝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物业费6405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640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原告依据协议给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信守。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佟作生拖欠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人民币64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被告佟作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佟作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被告佟作生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