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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富辉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瑞达水泥有限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富辉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瑞达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01-1号申请人攀枝花市富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瑞达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调确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攀枝花钢城瑞达水泥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米易支行的银行存款贰万零伍佰伍拾柒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