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19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书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190-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董盛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良、黄琳苡,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垂银,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孝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恭,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荣刚,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荣水,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华,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强,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华,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红丰,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蒸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诉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262-271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述案件[案号为(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190-199号]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述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190号、191号、192号、193号、194号、195号、196号、197号、198号、199号]的上诉。上述(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190-199号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