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述与刘建辉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刘建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陈述,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刘建辉,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陈述与被告刘建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述与被告刘建辉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