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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述与刘建辉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刘建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陈述,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刘建辉,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陈述与被告刘建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述与被告刘建辉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