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临江市林业局与马爱刚林业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马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非执审字第5号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男,临江市林业局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苑方杰,男,临江市林业稽查大队中队长。被申请人:马爱刚,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江市林业局的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继英审 判 员 袁秋林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