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香,李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香,女,汉族,农民,1956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贵,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环,女,蒙古族,农民,1958年1月15日出生。上诉人李桂香与被上诉人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桂香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贵,被上诉人李玉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3月15日。被告已故丈夫刘金学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000.00元,10个月的利息1000.00元,刘金学为原告出具了6000.00元的欠据,约定2013年1月15日还清,逾期按月利2分计算。原审认定:被告已故丈夫刘金学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10个月的利息1000.00元,刘金学为原告出具了6000.00元的欠据,事实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证实。被告主张欠款不知情,欠款人签名不是刘金学所写、手印不是刘金学所按,只有陈述,没有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原审判决:被告李桂香给付原告李玉环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12年3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给付月利率20‰的利息。原审宣判后,李桂香不服原审判决,以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笔迹鉴定提取样本违背提取笔迹鉴定样本规则为由提起上诉。庭审中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是否成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出示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针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首先确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成立。上诉人虽然否认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款事实,但上诉人已死亡的丈夫刘金学确给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款,上诉人对此借据虽然持否认意见,但未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中介机构鉴定结论的有效证据。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事实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鉴定样本提取的问题,由于上诉人对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审采信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义务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由于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桂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暴志东审判员 李玉良审判员 柳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