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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王 某 某 与 被 告 吴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