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董某被告袁某原告董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汪锦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于2011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2年举行婚礼,201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共生育两名女儿。生育孩子后,被告在家抚养孩子,原告在外地工作,原告在外地工作回家后,被告因小事情与原告发生吵打。被告在生育次女后,回娘家生活不归,次女出生后不久,被告离家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董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两名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袁某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于2010年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0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28日举行婚礼,2013年年2月18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袁某于2012年10月12日生育长女袁某某,2014年3月16日生育次女袁某某某。董某与袁某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袁某于2014年9月离家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董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袁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董某和袁某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体贴,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