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