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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与乐清市苏林花木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乐清市苏林花木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657号原告: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延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丹华,厂长。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苏林花木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里岱村。法定代表人:林晶晶,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与被告乐清市苏林花木土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8日,原告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台州圣禾旗杆制造厂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