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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何正平与陈宜实、李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平,陈宜实,李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400号原告何正平。被告陈宜实。被告李清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云龙、卢献卫(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平与被告陈宜实、李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平以双方准备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原告何正平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