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何正平与陈宜实、李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平,陈宜实,李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400号原告何正平。被告陈宜实。被告李清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云龙、卢献卫(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平与被告陈宜实、李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平以双方准备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原告何正平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