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包贵民与中国移送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贵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包贵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胡舒镇。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胡舒镇。法定代表人律占国,职务经理。包贵民申请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包贵民支付了取暖、物业等各项费用人民币680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