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租住合肥市瑶海区。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长华,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上旬左右,被告人陈某从姜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一个拦截木马程序。8月28日左右,被告人陈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南都云庭小区*栋**室其租房处,用手机向外发送含有木马病毒的信息,在被害人程某接收此信息后,陈某遂获取了程某的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等信息,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至合肥市蜀山区XXXX小区*栋**室姜某住处,使用姜某的手机上网,通过支付宝账户将被害人程某银行卡里的共计21000余元窃走。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相同。另查,被告人陈某将所盗赃款全部挥霍殆尽。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姜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9800元,被害人程某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数据信息、银行卡账户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姜某的供述、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含有木马病毒的信息,获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信息的方法,窃取被害人银行卡里钱款,共计人民币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8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陈某采取技术性手段通过网络实施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程某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涛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