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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玉亮与王金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亮,王金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玉亮,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政,安图明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亮诉与王金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李玉亮负担。审 判 长  于爽江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