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孙某,教师。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上的巨大差距在琐碎的家庭生活上凸显出来,由于被告长期的对家庭不负责任,加之被告经常酗酒,偶尔还会动手打原告,致使原、被告矛盾加剧。长期不和谐的夫妻关系导致原告丧失了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在多次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在法院的劝解下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不改变,为早日结束不幸婚姻,也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9年之久,双方之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在生活中发生了一些小的矛盾,但并未真正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平时原告对被告的工作和生活也很关心,且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女,足见夫妻感情深厚。对于被告喝酒的事,被告承诺以后忌酒,顾家顾孩子,也再不和原告打架了。被告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孙某起诉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但就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原告无证据提供。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并生育一女,说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矛盾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现原告提出离婚,但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查,本案不具备构成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双方应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本着互谅互让,对家庭负责,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共同经营好今后的婚姻生活。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