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雷洪亭与世邦盛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雷洪亭,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世邦盛亚艺术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212房间。法定代表人何亦农,董事长。雷洪亭与世邦盛亚艺术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本院(2014)石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没有登记的房屋、机动车,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