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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立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邹代成与被申请人邹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代成,邹春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申字第2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邹代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胡红英,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春华,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再审人邹代成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邹代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代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书存在多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柏国春审 判 员  黄馨瑶审 判 员  张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