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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滨海县滨海港镇滨东村民委员会与张成兴、于兴旺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750号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滨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滨东村。法定代表人张为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洪如,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成兴,男,65岁。被告于兴旺,男,52岁。被告张茂兴,男,55岁。被告吕海明,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滨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成兴、于兴旺、张茂兴、吕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滨东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兴、于兴旺、张茂兴、吕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东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兴、于兴旺、张茂兴、吕海明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滨东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成兴、于兴旺、张茂兴、吕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滨东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煊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