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佟德全诉被告白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佟德全,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被告白清海,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德全诉被告白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德全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德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德全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