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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施新田与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新田,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施新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汪国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书武,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新田诉被告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新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新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96元,退还原告施新田。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