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香平申请执行闫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平,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189号申请人张香平被执行人闫飞本院在执行张香平申请执行闫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晓强审判员 王国洲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