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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孙全亮诉马彪(马标)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亮,马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41号原告:孙全亮,男,汉族,34岁,住涡阳县花沟镇。被告:马彪(马标),男,汉族,32岁,住涡阳县闸北镇。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