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商初字第00057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苏金旸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旸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00057号-1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36号。法定代表人谢国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宏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法定代表人郭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锦光,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竹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旸公司)与被告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旸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旸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0元、减半收取36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50元,由原告江苏金旸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松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屠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