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范春和与郭宝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和,郭宝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范春和,男。被告郭宝文,男。原告范春和诉被告郭宝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