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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38-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保定市。被告杨某,女,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赵某转业安置费、住房公积金等50000元,并以孙金萍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一辆作为担保,孙金萍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被告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金萍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