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字第00048号原告顺昌诚信物资租赁部与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某某诚信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48号原告襄阳市高新区某某诚信建筑物资租赁服务部(下称某某诚信物资租赁部)。经营者:钱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诚信物资租赁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保人钱某。担保人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诚信物资租赁部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诚信物资租赁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365000元,并由担保人钱某提供其所有的鄂FHZ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2A21K4D4043359;发动机号码:915675)和担保人钱某某提供其所有的川A087**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VHCU2668A5000575;发动机号码:100058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诚信物资租赁部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365000元或冻结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钱某所有的鄂FHZ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2A21K4D4043359;发动机号码:915675)和担保人钱某某所有的川A087**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VHCU2668A5000575;发动机号码:100058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