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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吴正华,陈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张建瑞,行长。原审被告: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原审被告:吴正华。原审被告:陈建明。上诉人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原审被告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吴正华、陈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